“普通話”壹詞出現於清末。清廷於1909年規定北京官話為“官話”,民國時期多次制定官話發音。新中國成立後,在1955中規定國家通用語言為普通話。官話的前身是明清官話,在此之前叫雅言。
普通話是規範的,是我國法定的國家通用語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使用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正確使用普通話是維護民族尊嚴的壹種方式。在國旗下講話推廣使用普通話,是在語言文字上展示國家的尊嚴和民族的自信。
擴展數據:
在語音方面,普通話是以北京音為基礎的,不是“以北京音為主音,也可以是其他方言”。語音標準是壹個整體,並不是北京話的每個聲調都是壹個規範和標準。普通話、普通話、漢語三大系統中仍然存在“標準口音”和“非標準口音”的區別。
從這個角度來看,漢語標準語構成了漢語的壹種“方言”。甚至在標準上,三地也有差異,比如“新聞”二字。在中國大陸,“rest”這個字讀起來很輕,而在臺灣省,這個字要讀兩次。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同為臺灣省(“休息”壹詞的讀音與“座位”相同)。
官話的情況也差不多:舊官話和新官話都算標準;漢語的情況有些不同。學習普通話和口音的有無與籍貫和教育水平有相當大的關系。不標準的官話在古代被稱為“藍青官話”,藍青暗指發音夾雜方言口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