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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體裁介紹

文學體裁壹般分為四類:小說、詩歌、戲劇和散文。

詩歌語言簡潔,分段,有節奏。

戲劇由布景、角色介紹、人物臺詞等組成。,而且在形式上也很容易區分。

小說和散文很容易混淆,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區分:

1.小說就是小說,散文素材的選取壹般都是真實的。

2.小說強調情節和人物塑造,而散文強調線索和作者感情的表達。

文學體裁是指文學作品的特定風格,是文學形式的要素之壹。所有文學作品的思想內容都要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體裁來表達,沒有體裁的文學作品是不存在的。這就好比做衣服,人必須量體裁衣,選擇壹定的款式。在文學發展史上,出現過各種文學體裁,如神話、史詩、寓言、市井詩、敘事詩、短篇小說、中篇小說、長篇小說、悲劇、喜劇、戲劇、抒情散文、雜文、報告文學等等。這些各種文學體裁的產生和演變有壹定的社會基礎和自身的發展規律。

文學體裁的分類在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各種文學體裁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體現在形象塑造、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各種文學體裁之所以相互區分,是因為它們在反映社會生活和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和作用。壹直以來,作家和文學批評家為了研究和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和特點,促進文學創作和文學批評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分類,於是出現了壹些關於文體分類的理論和著作。文學體裁的分類歷來有不同的標準,所以也有不同的分類。中國最早的分類方法是二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照有韻和無韻分為韻文和散文兩大類。但五四以來中國有兩個共同的分類規則:壹個是“三分”,壹個是“四分”。

“三角學”就是把各種文學體裁按照塑造形象的方式不同分為三類:敘事、抒情、戲劇。這個分類標準在國外相當流行,從亞裏士多德到別林斯基。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明確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可以像荷馬那樣,有時用敘述手法,有時用人物出現[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永遠壹樣,用自己的口吻敘述,也可以讓模仿者用動作模仿”。這是對“三分法”最早的解釋,所謂“像荷馬”指的是敘事(史詩)範疇;“以自己的口吻敘述”指的是抒情類;“讓模仿者用動作模仿”指的是戲劇。亞裏士多德之後,西歐壹些著名的文學批評家遵循了這壹分類標準。比如賀拉斯(公元前65年前8年)沒有具體論述文學體裁的分類,但他在談到“用什麽文體寫作”時,實質上是按照亞裏士多德的說法分為三類。(2)波瓦洛(1636-1711年)講得比較清楚。在詩歌藝術上,他討論了被他視為“次要詩歌”的抒情作品的寫作,討論了所謂“主要詩體”的悲劇、喜劇和史詩作品。在別林斯基(1811-1848)中,對“三分法”的分類標準做了更詳細、更充分的解釋。別林斯基不僅明確地將文學體裁分為史詩、抒情詩和戲劇,而且研究了它們的各種具體風格及其演變,認為“詩歌只有三種類型,再多也不可能有”。

按照“三分法”,記敘文是指通過對事件的描寫來刻畫人物性格,從而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和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壹切內在因素都深深地滲透到外在因素中,以致這兩個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可分,並在直接的整合中呈現出壹個確定的、自足的現實——事件。這裏沒有詩人;壹個定義明確的世界在自我發展,詩人似乎只是簡單地自動說出自己做了什麽。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側面敘述的,同時又允許人物不受任何限制地表現自己,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非常廣泛和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是指那些通過作者表達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接表達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和愛恨情仇,並通過它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裏,詩歌停留在內因的思想、感情和思考階段;精神從外在的現實退隱到自身,賦予詩歌以內在生命的無盡而復雜的色彩(它把壹切外在的東西都轉化為自身)。在這裏,詩人的人格是主導的,我們只能通過詩人的人格去感受和理解壹切。”(2)這類作品壹般沒有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較短。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

戲劇是指那些把人物放到舞臺上,讓他們通過動作來表現自己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如同在史詩中壹樣,有壹些現實事件是由各種主客觀力量推動的;然而,這種事件並不純粹是外部的。在這裏,事件不是突然呈現在我們面前的,而是有準備的:它從對我們隱藏的主動開始,經歷壹個它自己的自由之旅,然後回落到它自己。——是的,在這裏,我們從個人意誌和性格上看到了事件的起源和發生過程。另壹方面,這些人物不是停留在自己身上,而是不斷暴露出來的,要在實際利益中不斷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壹面。“也就是說,這類作品具有敘事作品的特征——它有完整的情節,抒情作品的因素可以通過人物逐壹表現出來;但它既不同於抒情,也不同於敘事,不是兩者之間的簡單湊合。它有自己的特點,這也是它能獨立存在的原因。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和戲劇。

”以上是“三分”的基本理論。至於“四分法”,所有的文學作品根據其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表達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基點,分為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四大類。這種分類在中國被廣泛使用。在中國文學的發展中,詩歌和散文兩種體裁最先出現,小說和戲劇後來逐漸成熟(世界其他國家的文學發展也是如此)。所以,中國最早的文學體裁分類只有詩歌和散文,但歷代文學批評家往往將其細分為幾類。曹丕在《典論·隨筆》中說:“夫文同而不異:封面飄逸,書論合理,碑文敦厚,詩詞優美”(2)這說明曹丕根據他對“同”與“同”的理解,把文章(當時人們並不區分壹般文章與文學作品)分為四類。從現在來看,這四大類合並,其實只有詩歌和散文兩大類。曹丕之後,隨著創作成就的進壹步豐富和創作經驗的逐步積累,隨著人們對文學本質和特征的進壹步認識,文學體裁的分類也有了發展。如陸機的《文賦》、芷玉的《別芷隨筆》、蕭統的《文選序》、劉勰的《文心雕龍》等都提出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意見。正因為人們不能從本質上把握文學體裁的分類標準,所以有些分類還是流於形式,有些人甚至分壹兩百類,搞得很復雜。宋元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有所發展,但人們對文學的分類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為當時無論是小說還是戲劇,都被封建統治階級的文人排斥在文學之外。晚清時期,由於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對小說和戲劇的重視和倡導,外國小說和戲劇的翻譯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國內小說和戲劇也逐漸受到社會的關註。當時雜誌和文學作品的文學體裁分類實際上開始采用四分法。五四以後,隨著文學革命運動的發展,新詩、新小說、新戲劇、新散文的創作有了很大的發展。當時也引進了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所以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的優點和吸收國外分類優點的基礎上明確確定了“四分法”。魯迅在論述雜文時說過,五四以來,“雜文的成功幾乎在小說、戲曲、詩歌之上”。這就是“四分法”的分類標準。魯迅和茅盾在1930年代編輯的新文學叢書也是按小說、詩歌、散文和戲劇四大類編輯的。

在“四分法”中,第壹類詩歌包括“三分法”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之所以把它們合為壹類,是因為它們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語言運用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小說是“三分法”中敘事範疇的壹部分。由於它以人物的塑造為中心,在人物描寫、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語言運用等方面都有突出的特點,明顯區別於詩歌和散文。這壹流派在近代最為盛行,所以在“四分法”中作為壹個大類單獨出來。散文是指除小說、詩歌和戲劇文學以外的所有文學體裁。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入這壹類,還有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屬於敘事類的也可以歸入這壹類,甚至包括隨筆和帶有敘事和議論的散文。耙散文作為壹個獨立的門類,因其題材廣泛、風格多樣而不同於詩歌、小說、戲劇和文學,它確實具有文學的基本特征。同時也可以糾正壹些對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壹些具有文學價值和特色的作品被排斥在文學之外。至於戲劇文學,則與“三分法”中的戲劇如出壹轍。

在文學體裁的分類上,無論是“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對的。因為,在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壹些文學體裁往往會從其他文學體裁中吸收壹些因素,從而形成這種體裁和那種體裁相互交叉的局面。比如散文詩這種體裁,從其內容來看,具有詩歌的品質,充滿了作者強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現的,在體裁上與詩歌大相徑庭,而更接近於散文。這種體裁,如果以“四分法”來劃分的話,既可以歸於散文,也可以歸於詩歌。這是壹種情況。其次,作者在運用某些文學體裁時,為了更好地表現生活,吸引讀者,往往會吸收和運用其他文學體裁的特點。比如詩劇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總體來說,詩劇屬於戲劇,但裏面的歌詞是以詩的形式寫出來的,獨立出來就是詩。此外,壹些流派對其內涵的解讀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對具體作品進行分類。比如寓言可以歸為小說或者散文;報告文學和短篇魏小說有時不是那麽容易區分的。至於同壹類別中的具體名稱或界限(如小說與中篇小說的界限),就更常見了。在談到“三角學”時,別林斯基說:史詩、市井詩和戲劇“彼此不同地存在,但當它們在個體詩歌中呈現時,並不總是劃分得很清楚。相反,它們往往混合在壹起,以至於有些作品形式上是史詩,但卻具有戲劇的特征,或者相反。“四分法”也存在這種情況。這充分說明了文學體裁分類的相對性,說明分類只能是籠統的,不能是絕對的。

文學體裁的分類不僅是相對的,而且隨著文學創作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而不斷發展。正如我以前說過的,文學體裁在歷史上有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當壹種文學體裁尚未在創作實踐中產生或成熟時,它就無法在體裁分類理論中得到體現。比如在我國的文學史上,小說和戲劇成熟較晚,所以在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上,很長壹段時間內只分為詩歌和散文兩大類。其次,某壹文學體裁出現後,仍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學體裁的分類,還需要註意它們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比如中國的小說體裁,經歷了六朝、唐宋傳奇、宋元故事書、明清章回小說、五四以後的新小說等不同的發展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特點。現在人們壹般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來劃分文學體裁,除了歷史原因外,主要是基於當前的實際情況。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創作經驗的積累,為了表現壹種新的生活,新的文學體裁必然會不斷產生,所以文學體裁的分類不能壹成不變。例如,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攝影和錄音技術的發展,在戲劇藝術的基礎上出現了壹種新的綜合藝術形式——電影藝術,並相應地誕生了壹種新的電影文學體裁。其他的,比如廣播小說,電視劇,科幻小說等。,都是近代乃至現代出現和發展起來的新流派。所以,如果以壹種固定的方式對待“三分法”和“四分法”,就無法適應新流派不斷湧現的局面。

以上,我們已經著重介紹了文學體裁最常見的兩種分類——“三分法”和“四分法”。那麽,這兩種分類各有什麽優缺點呢?在這本書裏,我們會采用什麽樣的分類?

《三角學》將文學作品按照不同的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方法進行分類,抓住了各種體裁的壹些重要的基本特征,具有很強的概括力。但它只是從敘事、抒情、戲劇三個不同的方面進行分類,忽略了文學作品各種體裁在體系、結構、語言等其他方面的特點,從而把本應屬於同壹範疇的壹些基本特征相同的文學體裁割裂開來。比如詩歌中的引用詩和敘事詩,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就被硬性分開,歸為兩類。這樣壹來,抒情詩與敘事詩、抒情散文與敘事散文的相似之處就很容易被忽視。

總結起來,“四分法”的優點主要有:第壹,分部既註重形象塑造方式的不同,又註重體系上的差異,更符合中國的傳統習慣。在命名上,它比“三分法”更具體,也更容易掌握,很容易把它的名字和它的特點聯系起來。第二,小說體裁自產生以來,特別是近代以來發展迅速,在文學創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將文學創作獨立劃分為壹個大類是符合實際情況的。第三,散文是壹種非常靈活的體裁,在中國文學發展史上有著光榮的傳統和豐富的底蘊。從先秦到五四,散文領域出現了許多優秀的傑作和偉大的作家。它不僅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而且有利於批判地繼承中國文學的優秀傳統,繁榮社會主義文學創作。因此,在本書中,我們采用了“四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