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個體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構建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積極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推進文明行為。第五條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有權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不文明行為,並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起模範作用。第二章基本規範第六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生態,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增強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七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2)依次等候服務排隊,乘坐交通工具先下車後上車;
(三)開展娛樂、健身、宣傳、商業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電子音像制品、音響設備,不得幹擾周圍生活環境,噪聲值不超過社區噪聲排放標準;
(四)觀看體育賽事和表演,愛護場館設施,遵守場館秩序,服從場館管理,保持場地整潔;
(五)不得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不得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不得在綠地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雜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八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不隨意傾倒、遺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
(二)保持公共* * *場所和公共* * *設施的整潔,不得隨意塗寫、刻畫、張貼,不得隨意懸掛、散發廣告傳單,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樹枝、損壞綠地;
(三)維護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文明如廁;
(四)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
(五)不在河流、水庫、池塘管理範圍內丟棄廢棄物;
(六)主動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時,遵守本行政區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
(七)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道路上隨意拋撒和焚燒喪葬物品;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九條公民應當過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重視家庭建設,重視家庭教育和家風建設,尊敬長輩,履行贍養、照料和看望老人的義務;
(二)文明用餐,使用公用勺子和筷子,不飲酒,不食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野生動物;
(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鋪張浪費;
(4)綠色低碳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生活垃圾分門別類;
(五)攜犬出戶時,應當拴好犬鏈並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住宅區樓道內不堆放物料和其他物品,不影響他人生活;
(七)妥善處置物品,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
(八)規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不得在建築物* * *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