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己的信用或財產作為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使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個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相關生產經營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人和出借人違約的責任分別是什麽?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違反合同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情節嚴重的,銀行可在壹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2.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應按規定增加/減少利息。
3.借款人利用貸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人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延期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借款人罰息的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社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貸款合同進行非法活動的,要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