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債務人可以依照前條的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連帶債務人份額範圍內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和債權屬於壹人的,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份額後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支付延遲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