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動員
國防動員是國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影響著戰爭的進程和結果,關系到國家的安全。無論是古代戰爭還是現代戰爭;全面戰爭還是局部戰爭;常規戰爭和非常規戰爭都離不開動員。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動員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作用越來越明顯。沒有充分的動員準備,就難以掌握戰爭的主動權,贏得戰爭的最後勝利。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動員,不斷完善動員的法律規範。比如法國,經過多年的積累,已經有40多部動員法規,主要有法國總動員法、法國人力動員法、法國物資動員法。再比如美國。1935年2月,國會通過了《克拉克法案》,規定了資本發行、戰時資源管理、戰時貿易、海戰保險等。戰時進行動員,並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動員法。二戰後,美國在總結戰時動員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和修訂了壹系列動員法規,見於1947《國家安全法》、《美國國防生產法》、《武裝力量預備役法》、《戰略和重要物資儲存法》等重要法律。
中國也非常重視動員法制建設。早在革命戰爭年代,在其領導下的蘇維埃政權就制定了壹系列動員條例。如1932年7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戰爭動員和後方工作的指示》,明確規定了動員機構的設置、人力物力動員的內容和權限等。此後,先後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政府動員雇傭民夫耕牛條例》、《陜甘寧邊區戰時物資動員辦法》、《陜甘寧邊區各級動員委員會組織規則》。這些規範性文件的頒布實施,對於保障人力物力的順利動員,支援革命戰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加強中國的動員工作,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現在國防法用專章對國防動員做了明確規定。
第壹節國防動員的內涵和分類
壹、國防動員的內涵
國防動員又稱戰爭動員或動員,於1916年出現在《法語軍事語言詞典》中。第壹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各國戰爭動員活動的不斷完善,動員的概念不斷被賦予新的含義。今天,動員作為壹個各國公認的固定概念,已經作為壹個國際通用的軍事術語被廣泛使用。中國的情況有點特殊,即“動員”的概念有兩層含義:軍事上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二是激勵人們用共同語言參與壹項活動。為區別起見,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戰鬥人員”或“國防動員”壹詞來限定其含義,避免與第二種含義混淆。但有些情況下,因為大前提明確,所以不會有歧義。為了避免冗余,經常使用“動員”。這樣,在軍事術語中,“戰鬥員”、“國防動員”、“動員”壹起使用,但意義相同,只是因為用在不同的場合,有時有限制,有時沒有限制。如果在國防法中使用“動員”壹詞,顯然是不受限制的情況。我國《兵役法》第四十八條使用的“動員”也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
目前,世界各國的字典對“動員”有不同的定義。《中國軍事百科戰爭動員卷》的解釋是:“國家采取緊急措施,由常態轉為戰時狀態,統壹動員人力、物力、財力為戰爭服務。”根據這個定義和其他國家的相關解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動員:
第壹,動員的主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動員是高度體現國家意誌、維護國家利益、在國家授權下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它是國家履行職能的特殊表現。壹個國家無論實行什麽樣的社會制度,所進行的戰爭動員活動都體現了國家統治階級的政治目的。
第二,動員的對象是壹切能為戰爭服務的“人力、物力、財力”,涉及壹切與戰爭有關的因素。首先,動員的主要對象是人。人是戰爭的主體,人的素質、條件、狀態直接影響動員的質量。在人民動員中,武裝力量動員是壹切戰爭動員活動的核心和重點。動員的本意是將軍隊由平時改為戰時,預備役人員改為現役。後來隨著“動員”含義的擴大,不再局限於武裝力量,但士兵的動員仍然是整個動員的中心。因為軍隊是戰爭的直接參與者。武裝力量動員以外的動員,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武裝力量,為武裝力量服務的,最終也是通過武裝力量才能影響戰爭。其次,是物質資源的動員。武器、裝備和物資的生產、儲存和融資壹直是戰爭動員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對物質資源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對物質資源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第三,是調動財政資源。戰爭是經濟實力的競爭,而經濟實力是由強大的財力支撐的,財力是戰爭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條件下,財力的巨大消耗大大加強了戰爭對財力的依賴。壹個國家財力的強弱,對國民經濟的動員能力及其動員程度的波動,對能否堅持戰爭,贏得戰爭,都有很大的影響。
第三,動員手段是國家(或政治集團)采取“緊急措施”和改造制度而形成的動員機制。由於戰爭的突發性、緊迫性和危急性,動員必須采取緊急的、特殊的、非常的措施。由於戰爭與和平是兩種不同條件下的特定狀態,為了適應戰爭的要求,動員必須將和平時期的體制改為戰時體制,以保證戰爭機器的運轉。具體來說,就是要把法律措施、行政命令、政治動員、教育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實行高度集中的領導指揮,周密嚴密的計劃部署。統壹調動全國的人力、物力、財力,充分發揮其效能。依附員工的手段有發動、動員、調整和探索、控制、規範和制約,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相輔相成。
第四,動員的本質是將戰爭潛力轉化為戰爭實力。動員之前,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力量都有影響戰爭的能力,但這種能力畢竟是潛在的,並不現實。動員的目的是通過采取特定的手段將其轉化為戰爭力量,壹切為了戰爭,壹切為戰爭服務。在某些情況下,動員可能不是為了直接參戰。比如為了威懾敵對國家,為了防止意外發生的“引而不發”和“備而不戰”的動員。但它們並沒有改變戰爭動員的本質,因為它們也從戰爭潛力變成了戰爭實力。可以說,它們是戰爭動員的特殊表現。
第五,動員的作用是奪取戰略主動權,充分保障戰爭的實施。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動員是確定戰略目標的基礎之壹。制定戰略目標,必須考慮國家的動員能力。只有加強平時的動員準備,重視戰爭潛力的開發和積累,增強戰爭實力,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戰略目標,掌控戰爭全局。(2)動員是國家快速實現平戰轉換的關鍵。通過動員,使軍隊由常態轉化為戰時體制,戰略得以執行,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領域迅速轉入戰時軌道,形成強大的戰爭實力。③動員是掌握戰爭主動權的重要條件。戰爭是雙方實力的對抗,也是雙方綜合國力的較量。在戰爭中奪取主動權,不僅直接關系到軍事戰略,而且與綜合國力的興衰密切相關。通過動員,可以及時形成戰爭所需的各種力量,為奪取戰爭主動權提供基本條件。④動員是戰時保障軍需民用的根本措施。通過動員,可以重新分配和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統籌安排軍供民用,重點保證軍隊需要的兵力,保證擴大軍事生產所需的勞動力和原材料。
第六,動員的過程分為平時動員準備和戰時動員實施。動員準備是動員實施的基礎。平時做好動員準備,積累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後備力量,不僅對戰時快速動員、奪取戰爭勝利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可以起到遏制戰爭、威懾敵人的作用。動員實施是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和動員計劃組織實施的過程。在大規模戰爭中,動員不是壹次性的行為,而是可能貫穿於戰爭的全過程,並根據戰爭的需要反復進行。動員能否有效地、持續地進行,不僅取決於壹個國家的領土、人口、資源、工農業生產、科技發展水平,還取決於其社會制度、戰爭性質、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以及組織動員的能力和動員準備的程度。
二、動員的分類
動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按規模可分為總動員和地方動員。按方式可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公共動員是公開發布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的動員;秘密動員是在各種偽裝措施掩蓋下的隱蔽動員。按照戰爭進程,可以分為初始動員和持續動員。戰爭初期的動員是在戰爭爆發前後的短時間內進行的;連續動員是戰爭初期動員後的動員。有些國家把戰前或敵人突然襲擊時的動員稱為緊急動員。按性質可分為戰略進攻動員和戰略防禦動員;戰略進攻的動員是先發制人的動員,特點是在對方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組織實施;戰略防禦動員是壹種後發動員,其特點是在對方掌握戰爭主動權時組織實施。
在我國國防法的規定中,從動員規模來看,動員主要分為總動員和地方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