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中國分39年還清白銀4.5億兩,年息4%,本息9.8億兩,由關稅、關稅、鹽稅擔保。
2.劃定使館區。北京東交民巷被劃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當地不允許中國人居住,國家可以派兵駐紮。
3.拆除部隊中的炮臺和駐地。拆除大沽和所有阻礙北京出海通道的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以在山海關到北京的鐵路沿線12個地方駐軍。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在中國的人永遠被禁止成立或加入任何“與他國為敵”的組織,違者將被處死。省級官員必須確保外國人的安全,否則他們將被解雇,永遠不會被聘用。反帝鬥爭發生的地方,文武考試暫停五年。
5.向德國和日本“道歉”。清政府派王公大臣前往德國和日本表示“遺憾”,並在德國公使克裏安德遇害處立牌坊。
6.懲罰參與義和團運動的官員。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有100多名官員被監禁、流放和處決。
7.建立外交部。丞相府改為外交部,在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談判的專門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