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企業、公司的財產,是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臨時所有權:
《刑法》第九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這壹規定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在財產轉移的同時已經轉移,其法律依據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或反映借貸關系的有關合同。
類似國有單位的不正當收入(如非法罰沒)的資金,由於其當時的所有權是公有的,被挪用或濫用,應按照公共資金的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當然,被判定為違法所得後,應當依法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原主,也就是後續的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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