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德慎刑:西周巧妙地將天與德、德與刑聯系起來,在“天與德相匹配”的原則指導下,形成了“以德慎刑”、“刑不赦”、“輕刑於世”的法律思想。
(2)虜刑:《虜刑》又名《傅刑》,記載了命周公虜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的壹部代表性法典。
(3)九刑:壹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即墨、左鄂、恭帝、迪達五種刑罰,加上贖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稱為“九刑”。
(4)禮與刑的關系: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 * *同構成為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刑處於被動的地位,兩者相輔相成。2.“不可禮庶人,不可刑大夫”的法律原則始於西周。沒有庶人的儀式意味著庶人不能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可以得到壹些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些特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士大夫可以免於刑罰。
⑸刑事立法:
A.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原則:三免--老幼愚。2.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與偶犯:三錯——疏忽、無知、遺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結局;意外犯罪-非最終。3.嫌疑較輕,嫌疑較重的原則。4.寬大適度原則。
B.主罪:1。政治罪:不服從國王的命令;小偷(打破禮儀);智(隱賊)。2.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人身和財產罪:雞奸罪(聚眾搶劫罪);偷竊(盜竊財物);強奸(盜竊國寶)。3.玩忽職守罪:唯官(畏權)、唯叛(枉法)、唯內(身為枉法親屬)、唯品(受賄枉法)、唯來(被要求枉法——斡旋受賄)。
(6)民事立法:
A.契約:西周時期有專門的官員管理契約,稱為“司約”,有作為具體市場管理者的“質押”;質押代理,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合同形式;借款關系的契約形式。
B.婚姻:三原則——壹夫壹妻制;沒有結婚同姓的;父母令:“六禮”——收禮、問名、納吉、收禮、邀約會、迎親戚:“七出”——不孝敬父母、無兒無女、好色、嫉妒、虐待、多嘴、偷盜:“三不去”——嫁而不回;以及三年多的喪期;窮之前,富之後。
C.宗法繼承:長子繼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繼,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長子繼承制牢固確立。)
(7)司法系統:
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政府常任最高司法長官大司寇實際上負責協助紂王主持全國司法工作。
B.監獄與訴訟: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審理”,刑事案件的審理稱為“破獄”。
c五聽:壹是用文字聽,二是用顏色聽,三是用氣體聽,四是用耳朵聽,五是用眼睛聽,即通過觀察文字和顏色來判斷當事人陳述的真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