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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保費滯納金怎麽算?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語義解釋,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稅款、保險費或水、電、氣等費用而產生的額外款項。這裏的“逾期”是指超過規定的付款時間。可以說,這只是從時間的角度對滯納金的壹個定義。收取水、電、氣、保險費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當時行政管理的語言。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從法律角度來說,這類合同不能再叫滯納金,應該叫違約金,因為在水、電、氣、保險等服務合同中,雙方是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平等主體。根據合同約定原則,誰違反合同約定,誰就要受到懲罰。在法律實踐中,只有基於法定義務必須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滯納金”壹詞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表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公路法、勞動法、海關法、水法等。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應納稅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 ‰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往往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相對於滯納金,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當然,承擔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方式,如賠償損失、定金罰則、繼續履行等。壹般來說,違約責任是壹種合同責任,只要不違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包括人身處罰、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訓誡處罰。按照這種分類,罰金是壹種財產刑,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強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人依法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比如工商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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