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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和督察的區別是什麽?

1,歷史不同。

古漢語裏沒有“檢”字。字典中“查”只是作為姓氏之外的動詞,如查、查、查、訪、詢等。可以說,“監督”的用法伴隨著現代社會生活。

結合2016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2015國務院大檢查報告》中“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強監督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的表述,以及201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監督檢查的意見》中的類似表述,可以看出,這裏的“監督”

2.用不同的。

督導可以理解為壹種例行檢查,上級可以看到下級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政策落實如何,幫助解決。督察更傾向於在可能發生局部違法違紀的地區進行督察。

3.不同的詞類。

“檢查員”既可以用作動詞,也可以用作名詞。作為動詞,督察的目標是提醒和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守法。督察重點是那些有線索、涉嫌違法違規、可能導致問責的單位和人員。負責監管工作的主體壹般是擁有壹定權力的機構,很多時候需要法律法規的授權。就是這個原因,現代漢語中的“警察”、“檢察院”、“紀檢監察”都是用“檢查”而不是“偵查”。

“督導”,僅作為動詞使用,意為監督檢查,重在行動和過程,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促進工作開展和任務落實。從結果來看,“監督”不僅可能導致問責,還可能對做得好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獎勵和表彰。比如2065438+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對第二次國檢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還下發通知對第二次國檢發現的典型經驗和做法進行表揚。

值得註意的是,“監督”可以用在很多領域,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能用這種方法掌握工作進度,促進相關目標的實現。

擴展數據:

督導就是監督和指導,督導組往往有針對性地推動某項具體工作。督導組在當地開展的工作旨在推動壹項非常具體的工作。像全國掃黃辦派出的專項督導組,就是為了推動地方掃黃工作的進展。

2019 165438+10月30日,在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第壹批特邀監督員培訓班上,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主任陳壹新明確指出,要把特邀監督作為監督的創新舉措,作為掃黑除惡監督常態化的利劍,作為解決重點領域關鍵問題的重要手段,作為實現長效化、經常化的重要制度。哪裏有難啃的黑惡犯罪“硬骨頭”,就派監督員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