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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密切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人的工作和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以及申訴、檢舉和控告,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以前款規定的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信訪人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經濟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保護公眾利益有貢獻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科學民主決策,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

各級國家機關要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建立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的信訪工作責任機制;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由相關國家機關牽頭、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快速化解;建立健全信訪制度,依法受理和認真處理來信來訪。

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要重視和指導本機關的信訪工作,及時閱批重要來信和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信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人民群眾的意見,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改進國家機關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地處理來信來訪;

(3)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相結合,及時現場解決問題;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引導、政策宣傳和法制教育相結合。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機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經費納入預算,通過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為信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信訪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壹)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控告或者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控告;

(四)控告或者舉報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的行為;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問題和要求。第八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信訪制度和信訪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就與其相關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

(三)申請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回避;

(四)向受理、處理機關查詢與其相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和結果,並獲得答復;

(五)依法申請復查、復核或者聽證。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訪程序,遵守信訪秩序。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第十條各級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和處理信訪人提出的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協助本機關領導做好接待和協商來訪工作;

(二)承辦本級和上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轉來、交辦的信訪事項,並按要求及時答復和報告結果;

(三)向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信訪工作機構交辦或者轉送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五)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的信訪工作;

(六)研究、分析和反映信訪情況,提出完善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就信訪事項向信訪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