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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

法律分析:

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壹種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可以不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獨立作出;(3)行政行為實施具有國家強制力,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扣減相應刑期。

衍生問題:

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包括:懲罰,即產生懲罰效果的意思;特定性,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單方性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的單方意誌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