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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含義是怎樣解釋的?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正確含義的解釋:

(1)權力、商品和財富

《荀子·勸學》:“君子知其夫不全而精不足,以為美也...所以權利不能倒,群眾不能動。”

《後漢書·董卓傳》:“小爭權,更殺。”

明代方孝孺《崔浩》:“棄三萬戶而不收,辭權而不活,可謂無欲。”

(2)法律術語。

是指公民依法應當享有的權益,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益。權利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賦予人的權利和利益,即自己維護利益的權利。它表明擁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

權利: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權利通常包括權力和利益兩個方面。權力是指權利能夠實現的可能性,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而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利益是權利的另壹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實現的結果。權力是可能的,利益是現實的。也可以說,權力是壹種可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興趣是實現的力量。因此,權利可以分為自然權利和實際權利。

胡適《漢語語法概論》:“近二十年來,教育成了每個人的權利,每個人的義務。”

老舍《壹家四代同堂》十四:“他覺得自己既然從來沒有辜負過誰,就應該享有這種安寧幸福的權利。”

丁韙良(W. A. P .馬丁)《萬國公法》:“虎哥使用國家的權利是建立在公開討論的基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