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找錢不是美德為例: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說,撿到的錢不是藏起來留給自己的。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別人失去的東西,似乎沒有理由歸還給他的主人。在那個沒有法律或者法律不健全的時代,規範基本的社會行為壹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壹點在《易經》和《尚書》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記載。
新中國成立後,以雷鋒精神為代表的無私奉獻精神廣受贊譽,“找錢不昧”作為這種精神的代表被大力提倡和踐行。時至今日,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有失物招領處,“拾金不昧”已經成為反映壹個人、壹個單位、壹個地方道德水平的壹面鏡子。比如北京西單的取件認領處,已經從1956領取了5000多萬件,現金10多萬元。
即使在今天,在市場經濟原則的強烈沖擊下,作為壹種已經深入人心、獲得廣泛社會知識的基本社會道德規範,“找錢不昧”仍然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中國青少年發展研究中心2003年發布的《兒童發展藍皮書》調查了1529名兒童,結果顯示,“找錢不浪費”在他們認為自己擁有的86個好習慣中排在第九位。
應該說,由於教育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大多數人壹直把找錢視為壹種傳統美德而不是法律義務,並將其作為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來遵守。但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溫暖熏陶,還是樹立找錢的意識,經常引起爭議。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不昧也是要受到懲罰的,但在現代社會,1986通過的《民法通則》已經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其實收錢是法律最起碼的要求,否則就是非法占有。
調查結果還顯示,當我們壹廂情願地想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規範時,現在找錢的現象並不盡如人意,人們對失去的東西能否追回的期望值已經大大降低。同時,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是停留在道德層面,還是將其納入法律範疇來宣傳、教育和規範行為,成為壹個難題。
北京大學著名社會學家、社會學系夏學鑾教授認為,“收錢不是壹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而是屬於傳統的道德底線,是中國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線。只有找到道德與法律的契合點,這種社會意識才能從小生根發芽,成為人們必備的素質,才能更好地發揚光大。
找不到錢需要賠償嗎?
也就是物權法草案再次提交審議的前幾天,遼寧阜新壹位李姓老人在歸還裝有1200元現金的錢包時,被失主誤認為索要報酬,引來網絡熱評。
“壹滴水當湧泉相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壹般來說,失主壹定是因為找回了遺失物而感激歸還者的。如果主動要求賠償,要求賠償,會不會變味?隨著越來越多的失物返還和索要賠償的事件見諸報端,幾千年來從未丟過錢的中國人的素質在當今社會屢遭拷問。
事實上,從“拾金不昧”的語義來看,失主並沒有被拒絕支付壹定的報酬。在中國古代,錢在歷朝歷代被發現,並非沒有獎賞。比如清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壹半返還遺失物人,壹半作為賞賜給失主。
出租車司機作為經常和失物打交道的群體,對於找不到錢是否應該賠償深有體會。北京首汽出租汽車公司司機韓雲剛說,其實他每次花時間、繞彎路把東西還給失主,心理都會很微妙。“我從來沒有想過,從別人那裏得到壹些報酬會是騙人的,但是人家不給,也沒有依據說人家不對。”這樣壹來,收錢的積極性確實受到了影響。"
物權法草案作為規定有形之物的所有權和法律關系的基本法,無法回避找錢這個話題。草案規定,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是我國第壹次立法對討錢失敗的人給予經濟補償。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因尋找遺失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韓雲剛認為,物權法的這壹規定應該有“群眾基礎”。但這個法律是否能與人們壹貫的道德標準“兼容”,肯定會有爭議,即使兌現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福認為,找到了就要給,不給就可以留著。這與傳統的社會道德是矛盾的,我們應該大力提倡找錢。李委員也認為,要繼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否所有的遺失物在領取時都要繳納必要的費用,這需要仔細推敲。
“如果失主不主動贈與,而是用法律明文規定他會得到報酬,那就大大降低了海歸的道德榮譽感。”在壹家公司工作的楊冰心這樣告訴記者。復旦大學的高副教授也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支付遺失物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壹切都用金錢來量化,無疑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會把壹些高尚的行為庸俗化。
也有專家認為,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拾得人的賠償請求權,相當於將道德要求寫入法律,將公民視為“活雷鋒”,明顯誇大和誇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覺悟,忽視了市場經濟下人民群眾對利益的要求。這樣很容易導致提貨人失去退貨的動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毅認為,草案將遺失物有權主張必要費用寫入新規,是將公民從想象中的道德聖人還原為普通人。
不接錢怎麽賠償?
物權法草案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必須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同時還規定,不支付必要費用的,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
事實上,調查發現,大多數人都願意在海歸丟失東西並找回後給予適當的補償或禮物,但人們往往對補償多少感到困惑。
賠償包括什麽,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完全按照現行的民法通則執行,而是五花八門:有的是按照總額的百分比支付;有的同時支付小額報酬;有的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付費。
拾得人在履行了通知、保管、返還遺失物的義務後,應當有權要求償還費用和賠償。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曲認為,應大膽借鑒德日民法中的遺失物拾得賠償立法。日本法律規定,接受返還物品的人應當給予拾得者不低於物品價款5%的獎勵;德國民法典規定,當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馬克時,有權獲得報酬。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認為,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只是確定了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賠償的原則,具體操作非常復雜。不同的事情,不同的情況,都可以通過法院判例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壹位專家告訴記者,《物權法》對於未能收錢者的賠償只規定了壹個原則,具體賠償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他個人的看法是,這種賠償主要是指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比如撿拾名畫、文物或者為他人飼養、照看貓狗等。遺失物有懸賞才能讓拾得人按照懸賞得到報酬。
物權法草案最後如何對斂財行為進行法律規制,還有待思考。人們期待通過的法律能給“拾金不昧”帶來全新的內涵和理念,更適合現代社會,更容易被失物招領者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