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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英國對旅遊的定義

旅遊的定義

旅遊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tornare”和希臘語“tornos”,意思是“車床或圓;圍繞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意思在現代英語中演變成了“秩序”。後綴-—ism被定義為“壹個動作或過程;和特定的行為或性格”,而後綴-ist表示“從事特定活動的人”。根遊是用後綴—ism和—ist連接起來的,指的是圓周軌跡的運動,所以旅遊指的是往復的旅行,即離開後又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次旅行的人也被稱為遊客。

在韋伯斯特大學詞典中,旅遊是:“以娛樂為目的的旅行;為遊客提供旅程和服務的行業。”

“旅遊”有兩種不同的定義:

概念定義:它旨在提供壹個理論框架,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征,並將其與其他類似的、有時相關但不同的活動區分開來。

技術定義(Techn010 giaid finitjon):用於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旅遊技術的各種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制已在國內外廣泛使用。後壹種方法,即采用技術定義,有助於將可比較的國際旅遊數據的收集標準化。

壹.現代旅遊業的定義

(1)定義旅遊的三個要素

雖然上述技術定義應該適用於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但在涉及國內旅遊時,並不是所有國家都采用這些定義。然而,大多數國家在國際公認的定義中采用了三個要素:

-此行的目的

-行程的距離

-停留時間

(2)旅遊目的的定義

基於這壹尺度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遊的主要內容。

-壹般休閑旅遊、非強制性或自主性旅遊活動。他們只把休閑旅遊當成遊客,故意把商務旅遊單獨列出來。

商務和會議旅遊通常與壹定數量的娛樂旅遊相結合。參加會議的商務旅行也被視為旅遊。

——宗教旅遊,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旅遊活動。

——體育旅遊,與重大體育活動相聯系的旅遊。

(3)行程距離的定義

非10 cal旅行:許多國家、地區和機構將居住地與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指標。

出行距離:確定的標準相差很大,從0到160 km不等)。少於規定的最低行程的旅行不計入公務旅行估算,標準人為且隨意。

(4)停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遊客:為了達到定義“遊客”的標準,大多數對遊客和旅遊者的定義都包括了必須在目的地至少停留壹晚的要求。

“過夜”規則排除了許多娛樂性的“壹日遊”,但事實上,“壹日遊”往往是旅遊景點、餐館和其他旅遊設施的重要收入來源。

(5)其他方面

遊客居住地: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策略時,了解遊客居住地比確定其他人口統計因素,如國籍、民族更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的規劃,壹些目的地通過收集遊客的交通方式信息(飛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汽車或其他工具)來獲取遊客的出行方式信息。

二,國際組織對旅遊的定義

(1)1936,首次定義國際遊客。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世界國際旅遊收入迅速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在統計學上有壹個更準確的定義。在1936年舉行的壹次國際論壇上,國際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遊客是指離開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的人”。1945中,聯合國(而非原國聯)認可了這壹定義,但增加了“停留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限制。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65438年至0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舉行。本次大會由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合會(英文縮寫為IUOTO,現為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

大會建議采用“訪問者”這個新詞。旅遊者是指離開通常居住的國家去其他國家的旅行者,他們的主要目的不是在所去的國家賺取收入。遊客包括兩種不同類型的旅行者:

-遊客:在被訪國停留24小時以上,以休閑、商務、家庭事務、任務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遊客;

短途旅遊者:在遊覽目的地停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且不過夜的臨時旅遊者(包括郵輪旅遊者)。

從1963開始,大多數國家接受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並在以後進行了多次修改。

在1967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設立壹個單獨的遊客類別。遊客必須停留至少24小時。但也有遊客外出觀光,卻在當天返回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途旅行者”。這類遊客包括非就業的壹日遊遊客、遊輪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會在目的地過夜。

第三,國內遊客的定義

1963提出的遊客壹詞的定義只針對國際旅遊,同樣適用於國家(國內)旅遊。

1980年,世界旅遊組織(WTO)的《馬尼拉宣言》將這壹定義擴展到所有旅遊業。BarOn (1989)指出,世界旅遊組織(WTO)歐洲委員會旅遊統計工作組壹致認為,雖然國內旅遊的範圍比國際旅遊的範圍窄,但這壹術語的使用仍然是兼容的。

第四,定義的采納效應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對旅遊的定義有以下影響:

-建立收集標準化旅遊數據的統壹基礎。

-大多數國家采用這些定義,但並非所有國家都遵守其限制。

1,傳播的定義:1927,德國人孟根·羅茲對旅遊的定義是:“從狹義上講,旅遊是人們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欲望而暫時離開居住地,但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而留在異地的傳播。”註:這個定義強調旅遊是壹種社會交往活動。

2.壹個國際通行的國際定義:1942,瑞士學者漢沃克和克拉普夫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是由非定居者的旅行和臨時居住所引起的壹種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永久居留,主要不從事賺錢活動。“註:該定義強調了旅遊活動中必然會發生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即強調了旅遊的綜合內涵。因為這個定義在20世紀70年代被國際旅遊科學專家聯合會(AIEST)采用,所以被稱為“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可以理解為人們在業余時間暫時處於不同地方,主要是為了修身養性的壹種活動;其次,出於教育、擴展知識和交流的原因而旅行;然後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改變相關的關系和角色。”

註: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基本目的是放松和增長知識。

4.流動性的定義:在1974中,英國的Burkardt和Mettlek將旅遊定義為:“旅遊發生在人們前往和停留在各種旅遊目的地的活動中,即人們離開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臨時前往壹個旅遊目的地進行短期鍛煉並停留在那裏。”註: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本質特征:遙遠性和時間性。

5.時間的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做講座時,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是壹種為了享樂的旅行,在某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是24小時。”註:本定義強調:各國國際遊客的統計標準之壹:停留時間。

6.相互關系的定義:在1980中,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Bert McIntosh)和謝基特·熱爾貝(Shaikit Davis)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者及其來訪者的過程中,旅遊者、旅遊企業、東道國政府和東道國地區居民之間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壹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註: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起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的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在1985中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是現代社會居民的壹種短期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註:該定義強調旅遊是壹種生活方式,指出了旅遊的壹些主要特征,即異地性、消費性、業余性和享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