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即幹部、警察,即主管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如檢察院的檢察官、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幹部、監獄警察,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等。可見,政法幹警是指法院、檢察院的幹部、法警、治安警察、司法幹部、獄警,臨時工、雇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