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壹種擔保方式,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通過協商訂立書面合同,轉移對債務人或第三人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1)特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此時的質押稱為權利質押。
(2)分類:
質押作為壹種擔保物權,也具有不可分離性、財產代位權和財產請求權。質押的獨特之處在於:
(1)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不能是不動產。
(2)質押是壹種擔保物權,債權人對質押物的占有是其關鍵要素。質押以出質人占有質押財產和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前提。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返還出質人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