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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術語解釋

1.建築密度:規劃地塊內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占地塊面積的比例。

2.建築容積率:是反映和衡量建設用地集約程度的重要指標,是指地塊內建築物總建築面積與地塊面積的比值,即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其中,總建築面積為地上所有建築面積之和。比例越小,小區容納的建築總數越小,居住質量越高。

3.綠化率:指規劃建設用地內的綠化面積占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4.建築間距:東西向建築間距為1: 1,東西向為1: 1.3,南北向為1: 1.5。

5.建築高度:建築高度是指以“樓層”為單位來衡量房屋的高度。每層的高度都有國家設計要求,這個高度叫做建築高度。具體來說,層高是指下層樓面或樓面的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鄰上層樓面的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間的垂直尺寸。根據《居住建築模數協調標準》(GBI100-87),居住建築高度采用以下參數:2.6m、2.7m和2.8m..凈高是指高度減去地板厚度後的凈殘值。

6.總人口密度:每公頃居住用地的規劃人口(人/公頃)。

7.凈人口密度:每公頃居住用地規劃人口(人/公頃)。

8.進深:在建築學中,指獨立房屋或住宅建築從前墻到後墻的實際長度。

9.工作室:也就是房子的寬度。指房屋中壹面墻與另壹面墻之間的實際距離。

a)因為自然房間的寬度,所以也叫畫室。

10.分攤面積:商品房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走廊等建築面積。服務於整個建築;

(2)各單元與建築公共建築空間的間距及外墻(含山墻)水平投影面積的50%。

11,* *建築面積:房屋是指全體產權人共同占有或者使用的建築面積。

12.公共建築面積:公共建築面積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出租或出售的地下室、車棚等任何面積,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壹般公共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整棟建築各套(單元)建築面積之和扣除整棟建築面積,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出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的公共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