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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監督關系和財務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之間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在金融法的總稱下,涉及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可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托屬於金融法範疇,普通和壹般信托屬於民法範疇。

中國沒有壹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涉及金融的特定法律通常以其涉及的金融行業名稱命名。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目前,中國已經頒布了相當多的金融法規。截至2000年底,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有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和擔保法。國務院發布的金融條例142。3523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法規。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司法解釋有39個,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8個。以上總數為3721。

上述金融法規都是具體的規範,但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直接調整金融關系。民法等其他法律也可能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因此,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整合起來進行系統研究,是符合金融本身的系統性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