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管理教育的國家行政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教委作為國家教育行政機構的起止時間是從1985到1998,所以國家教委命名的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大約是14。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領導。
主要職責
第壹,研究制定教育方針政策;起草教育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國家教育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和速度,並指導和協調實施。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制定籌集教育經費、教育撥款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方針政策;監督國家教育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外國對華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小學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基本教學要求和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中小學編寫的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開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督導評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