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壹、《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GB/T 16180-2014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壹的,為工傷十級。
5)除拇指外任何手指遠端指間關節離斷或喪失功能;
二、根據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擴展數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工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工傷範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所依據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到2012年,我國實行的工傷職工工作能力鑒定標準是國家2006年發布的《工傷職工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
標準* * *分為十個等級,其中,壹級至四級達標者為全殘,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殘,七級至十級為部分殘。
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鑒定,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為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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