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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從整個佛教的立場來看,很明顯,所有的知識都必須是法,但法不壹定是知識。

如來說,壹切法皆因緣而生,因緣而生的法,表現出無常、無我、涅槃的合理性。所有這些方法,比如推斷和觀察它是什麽,只能從規律中回歸知識。唯知有其深刻的哲學意義,是基於心知為體的立場來解釋各種規律的因果。所見所聞是否是對象的本質;如色法,有沒有實質內容?不要!唯知學者基於認識論的考察和禪心的體驗,認為法(物)無實在,萬物依心而存,唯知之學得以成立。也有很多派系只知道。比如按照“不寫不親等”的思路。,即壹切法都是“自性帶謬誤”。所以佛陀說因緣的規律是以他的本性為基礎的,而這取決於他的本性,只知學者,即以為心是以規律為基礎的。比如《邊塞之辯》說:“假有兩種”,天下親釋說假由三界之心處理。他並沒有說所有的法,而是認為所有的法都是以心和知為基礎的,也就是真的無為,也就是知識的實在。這樣,法律就被歸結為只有知識。

但在佛教的思想體系中,並不總是這樣,還是有辦法的(大乘小乘都有),如:“界中有異我,即所見之色、所聽之聲、所知之心皆有我。”這樣的方法不僅僅屬於知識。但是這些思想有很多疏漏,因為顏色、聲音等等都是常識,而佛陀只是站在常識和認識論的立場上解釋了這些方法,所以充滿了常識哲學。在這些現實的法中,參考法家(三法印壹真印)是佛陀的目標,所以要互相借鑒,稍加推論就會出問題。如果壹只熱的手碰到什麽東西,起初會覺得冷,但如果壹只冷的手碰到它,會覺得溫暖。這種忽冷忽熱真的是現實嗎?絕不是由根識關系決定的。再比如很多Sapo部門說青色、黃色、紅色、白色是色法的終極實體,這就不好說了,因為光線、視力等條件都會促成所見顏色的變化,這只是壹個很明顯的例子。所以我們所想的不壹定是對象,我們所知道的壹切都與我們的心智有關。由此被帶到了極致,然後轉向了認識論。沒有著作,接近世界的學者特意聲明,這種方法只是知識。但是,如果把常識中的色、聲的方法看作是對象的質量,這種常識的實在論就不能完全看出佛陀的意思,方法只會回歸知識,不能使我們認同。因為心和知識的關系是對的,而且可以說心和知識的關系是建立在心的原因上的。但是說只從內心改變色彩方法,就是有很大問題。心靈真的可以不離開環境,為了事業,自由地實現壹切嗎?以自我意識為本質的自我意識,實際上是對規律的扭曲,忽視了知識是從環境中誕生的特性,忽視了源於幻境的相對客觀性,強調了心靈知識的絕對性和優越性。所以,除了小乘,在大乘,法也不壹定只屬於知識。心有靈犀壹點通的無性起源論——也就是中學學者這麽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