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在我國刑法史上壹直沒有明確的定義,甚至在我國刑法第270條第壹款中也沒有使用“侵占罪”壹詞。因此,在界定侵占罪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占罪”壹詞進行分析,因為“侵占罪”是侵占罪中的關鍵詞,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內涵。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我國刑法第270條第2款規定。
《現代漢語詞典》對“職業”的定義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兩者中提到的侵占的含義都比較寬泛,是指對財產的侵害,包括盜竊、詐騙、貪汙、搶劫等各種財產犯罪。,以及各種針對財產的民事侵權和各種利用職務之便的行政瀆職。
構成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遺忘物或者交由他人保管的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對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僅限於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二是別人的遺忘的東西;三是別人的陪葬品。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壹個關鍵區別在於,侵占罪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行為特征,即合法占有+非法侵占罪:行為人將自己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移給自己,並且拒不交出或者返還。
行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占有他人財物,妳還必須有“拒不歸還”的行為才能構成侵占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什麽是“拒不返還”,存在很大的分歧。
壹種觀點認為,房產所有人發現房產被占用後,如果要求所有人不歸還,則拒絕歸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返還是指財產所有人在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但不返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拒不返還是指在壹審判決作出前,占有人仍拒不返還的行為。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即拒絕返還應以在壹審判決作出前占有人仍拒絕返還為依據。原因如下:
第壹,《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經明確規定“本條之罪,只有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這個罪(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行為人已經將自己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被害人,則危害狀態將會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經得到保護和補償,沒有必要再次提起訴訟。
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與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其占有的財物返還自訴人的,可以終結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壹規定,只要被告人與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達成和解協議,並將所占有的財產返還自訴人,自訴人就可以撤回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依據。
懲罰
第270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起始金額
侵占罪的起點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的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是侵占罪從違法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分界點。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較大數額的財物構成,那麽“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如何確定?有人認為數額較大可以參照盜竊罪的起刑數額,也有人認為起刑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
司法解釋的標準是1000,有些地方的立案標準是5000。
既然財產的價值隨著磨損和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麽行為對象的價值如何確定?計算該值有兩種主要方法:
壹是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房產所需要的錢數;
二是折舊價值,即按壹定折舊率計算的房產價值。行為人的價值原則上應當按照行為人拒絕返還或者自首時的重置價值確定。
立案標準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