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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道路命名

法律分析:道路命名的壹般原則是:1,不損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社會和諧。2、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體現地方特色。3、符合群眾意願,各方達成共識。4.重要地名,或同壹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壹般不能重名和重讀。5.壹般不使用人名,尤其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外國人或外國地名的名字。6、符合地名標準化和規範化的要求。

法律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遵循以下規定:

(壹)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尊重當地人民的意願,並與有關各方達成共識。

(2)壹般名字都不是人起的。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為地名。

(三)國家級以上的縣、市名稱,縣、市範圍內的鄉、鎮名稱,鎮範圍內的街道名稱,鄉範圍內的村莊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字。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帶有地名的臺、站、港、場名稱,壹般應與當地地名統壹。

(5)避免使用生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