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遵循以下規定:
(壹)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尊重當地人民的意願,並與有關各方達成共識。
(2)壹般名字都不是人起的。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為地名。
(三)國家級以上的縣、市名稱,縣、市範圍內的鄉、鎮名稱,鎮範圍內的街道名稱,鄉範圍內的村莊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字。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帶有地名的臺、站、港、場名稱,壹般應與當地地名統壹。
(5)避免使用生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