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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確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性: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試用期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越來越多,如試用期內被辭退、試用期內辭職是否支付違約金、試用期內辭職是否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等。本文對試用期涉及的壹些法律問題進行了總結和分析,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了解和認識相關法律政策,規範自身行為,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根據《高級漢語詞典》,“試用期”是指讓某人經歷壹段時間的考察或試用工作,以確定此人是否適合做某事。“試用期”是指正式使用前的申請期,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的定義是: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重新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雇主只能試用工作從未改變過的同壹名工人。另外,企業員工除了試用期,還有兩個試用期。壹個是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壹年試用期,試用期內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正式錄用,期滿取消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試用期計入聘用合同期。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在用工登記表中註明或單獨簽訂試用合同)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的試用期,而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合格,就會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會解除勞動關系。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於被動地位,導致敗訴。勞動部在《關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