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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的選官制度概括了這壹制度形成的原因和後果

東漢選官制度是檢察制度和征收制度。

為了適應專制集權的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漢代實行了新的選官制度,包括考察和錄用。察舉是壹種選舉,是壹種自下而上的選拔人才做官的制度,是漢代選官最重要的方式之壹。西漢以才能和品德為主要推薦標準,東漢初期強調孝道。但是到了東漢末年,家世成為選舉的基礎,使得很多代的官宦貴族地主得以發展壯大。漢代的考察標準大致有四條,史稱“四科選士”。後漢《關白實錄》引用應劭《漢·關彜》說:壹方面德行高尚,誌氣清白;二是學習實踐,考取經學博士;第三,明大法,足以疑,據章答問。第四,說他剛毅足智多謀,不為事所惑,明察秋毫,做了決定,於是任命他為第三助理,都有壹趟孝心之行。

四科選拔始於西漢,東漢不變。但是,有時詔令中只對其中的壹兩項或全部四項作了臨時規定。雖然《茶經》的標準只有四科,但《茶經》中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包括孝經、蔡瑁、賢德與方正、文學(通常指儒家經典)以及明靜、法明、遊藝、戲劇管理、兵法、陰陽災等臨時性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其實就可以授官職了。實際上,上述學科分為年度晉升和專項晉升。年度晉升是常規制度,特殊晉升由詔令臨時規定。兩者都是自下而上選拔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民選官”為標準,體現了對鄉村民意評判士人德才的權威性的尊重。但輿論評價壹旦與仕途沈浮聯系在壹起,就很容易被壹些有權勢有影響力的人或社會團體所控制和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唯才是舉”的原則,既是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不準”的刻意糾正。

征收是壹種自上而下的選官制度,主要包括皇帝招募和州郡罷免兩種方式。皇帝招聘就是通過特色和招聘的方式,選拔壹些有聲望、學習成績優秀的人,準備顧問或任命政事。招聘黨歷史悠久。如果秦孝公公開下令招募人才,那就是招募性質的。當秦始皇的叔父孫同以文學為標誌,王慈中以倉頡的舊散文為隸書的標誌,也屬於征兵制的性質。到了漢朝,在高第十壹年(公元前196),他也繼承了這種方法。後來從西漢武帝到東漢,項燕成了榜樣。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學者,又特別優待。比如梁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玉,裝車裹輪以溥,駕輦迎”,可以說是開創了漢代裝車裝輪迎賢士的先河。皇帝征兵是漢朝最尊貴的仕途,義務兵來去自由。雖然法院可以敦促他們,但如果他們拒絕,就不能強迫他們。而且征後地位也與普通朝臣不同,大多受到禮遇。

開除是高級官員任命下級官員的壹種制度。漢代除官分兩種情況:壹種是除三公府,朝廷官員或外交大臣縣審後,可由高官或官員推薦考察補充,所以三公府官職雖低,但容易顯赫。壹個是取消州和縣,那裏的官員得到協助。因其資歷、貢獻,或經過試用期,可以推薦或考察其才能,也可以提拔為朝廷官員或地方官員。

政府和郡縣有權選擇自己的官員,被排擠的官員不是朝廷任命的,可以留,也可以留,隨他們的便。不該開的,不能強行開;否則會被輿論詬病。特別是州縣召集令,在當時是壹種比較自由的做官方式,去掉之後,長官們要重用;否則,正直的人就會辭職。另壹方面,大臣、牧師可以自行罷免,他們為了發展個人權力,競相拉攏士人;為了做官,士人也不得不依靠權力門。這樣就發展成了私益結合。西漢時,被放逐的人還是國家官員,到了東漢,實際上變成了首席官員的私有制。導致朝廷中央集權被分割,地方割據勢力發展,東漢末年的割據局面與用人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