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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的四大責任

法律分析:四個責任,即單位的主體責任、領導的領導責任、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員工的崗位責任。

法律依據:《航空安全員管理規定》第七條負責:

(1)登機前和下機後檢查客艙,防止無關人員和不明物品滯留在客艙內;

(二)阻止與飛行任務無關的人員進入駕駛艙;

(三)在飛行中,搜查受威脅的航空器,妥善處置發現的爆炸物、可燃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處理劫機、爆炸等非法幹擾事件;

(五)制止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在押罪犯和外逃被遣返人員的監管工作;

(七)協助保衛部門做好民航航班和專機上的保衛對象和重要旅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執行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