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社區治理的內涵
社區治理是近年來的新課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區是城市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因素。如何加強社區治理已經成為城市管理者的壹大關註點。城市社區治理是指居住在城市社區的居民、政府、組織和服務機構基於城市社區的地理位置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治理的過程。它體現在各個主體在壹定的共同體內部依靠各自的資源進行分工合作,從而實現協調模式的過程中。[本文轉自:www.dylw.net]
二,非政府組織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非政府組織分布在多個領域,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運行。他們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分配領域的普遍性使得非政府組織有能力參與城市社區治理,也使得非政府組織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在社區治理過程中,非政府組織可以及時整合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利益,形成壹種“公意”,然後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反饋給政府,從而提高政府決策和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其次,非政府組織還可以提供非壟斷的公共產品,緩解政府公共產品太少和居民需求太多的矛盾。第三,非政府組織為公眾參與社區治理搭建了良好的平臺。非政府組織整合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反饋給政府部門,為其決策提供輿論智慧。非政府組織本身被授權管理各種社會事務。現代社會是壹個思想、觀念、價值觀多元化的時代,傳統的“壹刀切”的管理模式難以滿足大眾多樣化的價值需求。非政府組織的自治體現了自由和多元的價值理念,具有政府所不具備的靈活性和效率性。最後,非政府組織可以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非政府組織可以有效承接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壹些公共職能,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三、促進非政府組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的主要路徑【本文轉自:www.dylw.net】
(壹)明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構建政府主導下的合作治理。
1.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政府失靈”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無法克服的頑疾,在社區治理中也不例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越少越好。因此,政府需要向非政府組織讓渡部分權力,構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治理,實現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合作治理關系的構建是現實發展的要求。目前政府仍然處於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NGO的權利和活動,所以NGO完全獨立於政府發展是不現實的。中國的非政府組織雖然發展很快,但還是比較弱,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因此,可行的模式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建立互動合作的治理機制,有效整合各種社會資源,促進社區建設。
2.社區治理中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關系的構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是指“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構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與合作關系,可以為社區建設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提高治理效率。
首先,兩者要明確各自的治理領域。政府從原來的監管者轉變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將部分公共產品保留在國家權力和公共利益領域,而將部分公共產品交給企業或非政府組織,於是公共產品逐漸打破壟斷,更加社會化。其次,搭建公平公開的平臺。政府、企業和非政府組織需要在同壹平臺上公平競爭,使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過程公開透明。在群眾監督下,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第三,加強項目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價值取向是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社會人”,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是共同的目標。
二者優勢互補,可以有效提升社區治理水平,實現互利共贏的目標。
(2)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提供參與保障。
1.完善法律法規,合理定位非政府組織。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非政府組織還不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相當嚴格。“雙重管理體制”要求非政府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政府部門控制。這不僅制約了政府職能的轉變,也不利於非政府組織的獨立發展。因此,完善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對非政府組織進行合理定位,規定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勢在必行。首先,合法合理定位NGO。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不同於企業,它們起著市場的中介和樞紐作用,對它們的監督和管理應嚴格區分。政府應在法律層面對非政府組織進行合理定位,明確其與政府管理公共事務的範圍,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從而提高公共事務管理的效率。同時也在權限之外進行規範,符合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內在規律,確保在規範非政府組織的同時,也賦予其合法的獨立空間。第二,突破市場準入限制。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限制了大量非政府組織的進入,不符合憲法所體現的“公民有依法結社的權利”的精神,也違背了加強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管理能力的理念。雙重管理體制嚴重制約了非政府組織的獨立發展。因此,對準入的限制應轉化為對過程的監督,可以適當簡化登記手續,並適時加強對其活動實施和運作的監督管理,如負責非政府組織登記備案的非政府組織管理委員會。這既打破了雙重管理約束,又強化了管理效果。
2.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打破政府壟斷。政府在當前的社區治理中仍然起著主要作用,非政府組織以輔助的方式提供產品和服務。特別是在壹些受限制的公共產品上,非政府組織深受壟斷的制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政府正在“有限政府”理念的指導下尋求轉變職能,倡導“全能政府”,從而逐步從綜合管理轉向宏觀管理,從控制轉向引導,從“管理”轉向“服務”。因此,要在政企分開、權責明確的目標指導下,逐步實現非政府組織在人事安排、活動和經費上的自主權,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平等對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