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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的職能

明代總督的設置有其明顯的階段性,總的趨勢是逐漸地方化、制度化,即從中央到地方軍政長官,從臨時派遣到常設機構。

總督規定的試驗期

尚德道統時期是明代總督設置的試行期。其特點是壹般以專差作為過渡。在宣揚道德和正統的時候,有特殊任務同時又是統治者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胡差點、周辰曾先後任南知府。宣德八年,開始明確巡撫的基本職責。

總督與駐軍共存的階段

除了總督,還有鎮守,英宗即位之初就有了。所以很多地方出現了總督和駐軍並立的情況。英宗即位後不到五個月,江西、湖廣、河南、山東、陜西五省及寧夏、甘肅、遼東等地設置文官,與巡撫並稱“鎮督”。景泰四年,地方鎮檢察員陸續移至都察院制,均稱“巡撫為諫”。總督預計將“重返醫院”,主持北京都察院的事務。

整體本地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鄭德是總督整體地方化和制度化的時期。英宗復辟後,鎮巡合壹,保留了壹地長期鎮守,取而代之的原則,使巡撫地方化、制度化向前邁進了壹大步。總督編制的歸屬從景泰開始趨於統壹。

州長資格的逐漸制度化

弘治建立以來,督撫都是在北京、大理的寺廟裏提拔起來的,資歷很深,有官員、禦史、大夫,也有駐外使節、法官、副職、上級知府。前職高官是副都禦史,在總督某處被稱為右副都禦史;原卑者為武都禦史,在某處稱為都督右禦史(張聰《論選都督兵為守之令》,載於《明史》卷177),如“軍門為都督訪登瀨,在此贊東軍務,袁可立都察院右禦史”(朝鮮李敏璧)

總督與首都之間的聯系也相對減弱。景泰元年,巡撫和所有外國官員壹樣,都要帶著家人赴任,從而減少了巡撫和京城的私人關系。成化二十二年,廢除了總督進京議事的規定,等於承認了總督的地方化。

總督地方化和制度化的完成

到嘉靖時,總督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經完成,並形成了四種不同的類型。

(1)排名第三師以上,是各省最高權限。明代十三部及使臣全部被任命為督撫,三部歸其管轄。這種類型是明代統治者的主流。

(2)加強對邊境地區的管轄是建立新省區的開始。這種督撫主要分布在邊疆地區,多是在原有的都督、使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遼東、寧夏、甘肅為典型。英宗即位後,增設文官鎮守(天順後改稱總督),逐漸由軍事單位變為行政單位。

(3)形成特殊區域。這類督撫主要分布在幾省交界、統治力量薄弱的山區,以南幹、雲陽為典型。

(4)形成戰區。這種州長有兩種情況。壹是位於原有的邊境城鎮,如傅玄、大通等,具有相對穩定性;二是根據戰事發展,臨時增補,事平,如天啟、崇禎年間為抵禦後金而設的登瀨、密雲總督。然而,自陶朗仙、袁可立以來,登萊總督已連續14任,直到他在明朝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