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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命令辭典

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壹年。壹年後,如果偵查機關沒有事實和依據,就取保候審,基本不會再起訴。

保釋是保釋和保釋釋放的縮寫。為司法機關羈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安全保障並予以釋放。在英國和美國,保釋必須由被告或其法律代表或擔保人申請,並須支付相當數額的保證金。

在中國,應當逮捕的人,如果被發現患有重病、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會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和擔保人取保候審,然後釋放。這壹保釋措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根據《朗曼法律詞典》,保釋是指“以被捕者提供擔保或接受某些條件為條件,釋放被捕者的制度”。保釋制度起源於英國,形成於12-13世紀。波洛克和梅特蘭認為,保釋制度直接源於實際需要,而不是對抽象自由的熱愛。

經過500年的緩慢發展,英國1826年頒布的《刑事司法法案》從本質上徹底改造了舊的保釋制度,使之成為壹種全新的制度。英國“1976保釋法案”第1條規定:

(1)在壹個人被指控或被宣布有罪的訴訟期間或與之相關的情況下,可以準予保釋。

(2)因犯罪而被逮捕或正被簽發逮捕令的罪犯可被準予保釋。法律傾向於允許任何被監視居住的人保釋。準予保釋很正常,但是不允許保釋有非常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