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壹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
第七十壹條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和完善海關、稅收、出入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適合跨境電子商務特點,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的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
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和登記義務的;
(二)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第八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