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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解析:行政執法是指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服務社會,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壹種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其特點如下:

1,主動。行政執法是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的活動。它必須根據職權采取積極自覺的行動,主動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是失職或瀆職。

2.廣泛。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的內容非常廣泛,這就決定了行政執法的廣泛性。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相比,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性的特點。

4.強制性的。行政執法是法定行政機關實施和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意誌的手段,因此必須具有國家意誌和法律規範執行的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