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憑證:
收款憑證是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由出納根據已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在收款後填制。在借貸記賬法下,收款憑證左上方列示的借方科目應為“現金”或“銀行存款”。
付款憑證:
支付憑證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會計憑證,專門用於填制支付業務的會計分錄。
轉賬憑證:
轉賬憑證是用於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由會計人員根據已經審核無誤的原始轉賬憑證填制。在會計上,轉賬憑證用於編制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會計分錄。
2.不同的填充方法
收據憑證:
在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中,根據業務內容填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在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會計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並制作憑證的日期;在憑證右上角的“1號”處,填寫“銀收據”或“收條”字樣及填好的憑證序號;“摘要”欄填寫能夠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點的簡要說明。
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的格式和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憑證的“借方科目”和“貸方科目”欄進行了互換;填寫時,先填寫“貸方科目”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再填寫現金支付或銀行存款對應的壹級科目和二級科目。
轉賬憑證:
借貸記賬法下,經濟業務涉及的所有會計科目都列在憑證上,借方科目在前,貸方科目在後,各會計科目記錄的金額列在“借方發生額”或“貸方發生額”欄內。借方和貸方的總額應該相等。制作人應當在填制後的憑證上簽名蓋章,並在憑證的右側或者左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編號。
3.不同的側重點
收款憑證是指為反映貨幣資金增加而編制的憑證。
轉賬憑證是用來記錄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
付款憑證是根據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有關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是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的依據,也是出納付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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