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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壹條(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予以受理。
其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頒發註冊證書,並書面告知相關理由。
符合前款規定的,區(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擴展數據:
《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驗收條件的相關規定:
1.?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 * *有些房子需要所有* * *人的書面同意;
3.?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
4.?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供水、供電、環境衛生等必要的居住條件,不是危房;
5.?房子的出入口,通道等。遵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6.?出租給單位作為集體宿舍的,與非出租房屋分開或者采取隔離措施;其中,租戶數量超過15的,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
7.?租賃住宅房屋,租賃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7平方米;其中,出租給單位作為集體宿舍的,租賃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政府公示:閔行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