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懲罰學生抄寫英語單詞壹百遍。是不是變相體罰?
政策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也見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實務問答——中國法制出版社》。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壹般表現為諷刺、挖苦、侮辱、虐待學生;站著、跪著、提重物、遲到、考試不及格等處罰。;老師打學生,或者不讓學生在教室上課,或者不讓學生來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2006年9月4日經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2006年2月29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06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這個政策實施已經兩年了,但是執行的好嗎?這個政策真的合理嗎?為什麽我們還會看到老師體罰學生站立、抄襲甚至毆打的現象?帶著這些疑問,我們開始研究這項政策。收集的相關數據和方法:壹、收集數據。我們收集信息的方法是網上搜索和圖書館搜索。在網上搜索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內容,在網上搜索了壹些專家學者對體罰的看法。在圖書館裏,我們找到了壹本《未成年人保護實用問答》,裏面有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解釋。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與總結:其次,我們調查了體罰現象。我們的調查地點是大觀藝術幼兒園和上塘實驗幼兒園附近,調查對象是幼兒園小朋友的家長、保姆、阿姨和孩子。我們七個同學被分成三組。壹* *調查了58個人,包括:26個媽媽,10個爸爸,5個奶奶,4個爺爺,6個保姆,3個孩子,2個姐姐,2個先生,1個女士。我們的調查主要圍繞三個問題:1 .妳認為什麽樣的行為是體罰?2.妳(妳的孩子)在幼兒園受過體罰嗎?3.妳認為壹定的體罰是必要的嗎?比如抄,站之類的。只有壹位父親和兩位母親報告說,他們的孩子受到過體罰,包括站立懲罰、被老師用書打、被罰抄。大多數家長和阿姨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沒有受到體罰。但當被問及體罰的定義時,95%的受訪者認為體罰就是打罵孩子,傷害孩子的心。很少有人知道變相體罰。只有壹個父親,從事法律職業,能準確定義體罰和變相體罰。當我們問是否有必要進行壹些體罰時,90%的受訪者認為有必要。他們認為,孩子在童年很難界定,做錯了事不給予壹定的懲罰,是無法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的。這裏的處罰包括:站罰、抄罰等等。有些家長甚至贊成老師打孩子,當然只是輕微的,對孩子有警示作用。換句話說,大多數家長都贊成某種變相的體罰。適當的體罰對他來說似乎有壹種必要性。在收集資料時,我們也看到了壹段話,教育與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緊密相連。教育沒有體罰,就像壹個沒有監獄的國家。判斷力成熟的成年人也需要體罰,更何況判斷力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真正的教育需要體罰,就像真正的國家需要監獄壹樣。當然不是說真正的教育壹定要靠體罰來實現,而是說壹定要靠體罰來保證。這段話轉自北大中文論壇。看到網上有專家說,對學生的教育只能是體罰,不能是懲罰。其實體罰是壹種懲罰,體罰和懲罰在概念上是不能相提並論的。現實中,教育似乎並不排斥使用體罰,尤其是變相體罰(罰站、抄、出教室等。),這似乎是老師懲罰學生的常用方式。試想壹下,如果老師只能口頭教孩子,尤其是幼兒園的孩子,他們真的學了壹課才能很好的理解單詞的意思,真的能改正錯誤嗎?如果學校真的不能實施壹定程度的體罰,那麽老師的職責似乎也只是教書,或許他們在育人方面想做卻不敢做。政策總結及建議:法律規定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但實際上社會上的教育機構壹直存在變相體罰的情況,幾乎所有的家長都認為適當的體罰是必要的。換句話說,這個政策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社會上人們的觀點與這條法律相沖突。不允許變相體罰的政策太籠統。我們想:這個概念的範圍還能再縮小嗎?比如變相體罰中的罰站、抄可以去掉;當壹個孩子幹擾別人上課時,老師應該有權禁止他再次上課。他們可以將孩子的行為告知家長,讓老師在孩子安頓下來後給他補課。有時候,適當的體罰是為了營造更好的學習氛圍,對孩子也有壹定的教育作用。現在很多家長、孩子和老師都認為適當的體罰是必要的,所以我們建議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範圍和內容是否可以更準確,老師體罰的權力是否可以放松。我們認為適當的體罰(如罰站、臨摹)有助於中國教育的發展,是提高教育水平的壹種手段。註意加粗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