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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羈押有什麽區別?

監護和被監護的區別是:

1.監禁壹般是指將罪犯收押,針對罪犯,屬於已定罪的罪犯。

2.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在最終判決之前對犯罪嫌疑人的暫時羈押,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屬於未決犯。

拘留:在我國,拘留基本上是決定逮捕、拘留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壹種狀態,不是壹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拘留代表已將嫌疑人確定為罪犯,目前國家正在服刑。

鎖起來就是把犯人關起來鎖起來的意思。

羈押是司法機關在最終判決前對犯罪嫌疑人的暫時羈押。

拘留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後果。

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逮捕的附帶後果。

拘留期限是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為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查辦案件和檢察機關自行查辦案件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