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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理念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概念的提出和規範是為了研究和解決現實中的水土流失問題。總的來說,現階段引起或參與水土流失防治的人對水土流失防治的效益與所涉及的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還存在壹些誤解。相應地,建設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不公平,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缺乏更有效的經濟激勵和約束機制。結果是,受益者無償享受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利益,建設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破壞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和嚴厲制止,責任人保護水土資源毫無壓力。這種利益關系的扭曲不僅增加了水土流失治理的難度,而且加劇了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和諧,影響了社會福利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分配,甚至對區域和不同群體的和諧發展構成威脅。

壹,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定義

“補償”壹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中解釋為在某壹方面失去了什麽,在另壹方面得到了什麽叫做補償。在環境管理方面,補償是指平衡大型社會發展項目對自然和社會功能的不利影響。目前,國內外對生態補償的概念不壹。壹些國家將生態補償定義為替代發展對生態功能和生態標準造成的損害。它還被定義為對發展帶來的生態功能和質量損失的替代。這些定義雖然有其局限性和不準確性,但都有其積極意義,其目標都是爭取生態環境的動態平衡和良性發展。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是生態補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全社會層面建立壹種激勵約束機制,以平衡參與水土流失防治者和享受防治效益者之間的利益,使建設者和保護者得到回報,享受效益者付費,破壞者受到懲罰,從而喚醒人們的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意識,達到防治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基於上述目的和初衷,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可以定義為:為了防止水土流失,維護、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通過調整各利益相關者的成本分配和利益分配,使相關活動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促使利益相關者做出對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環境可持續維護和人類可持續發展最有利的行動選擇。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有效性取決於政府的支持程度和市場機制的完善程度。

二,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內涵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是以水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維護為出發點,以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的,恢復和保持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水土資源儲量,以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水土保持的生態服務功能,改善、維持, 以恢復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為主要內容,通過調整相關利益主體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將相關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基礎是“寶貴的資源、寶貴的環境、寶貴的生態功能”,“誰破壞誰補償”,“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實質是通過調整相關主體的生態利益和所涉及的經濟利益之間的分配關系,刺激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抑制水土資源破壞,從而實現區域水土資源存量的動態平衡。它有四層含義。壹是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者和保護者為提高水土保持生態服務功能而付出的額外保護或建設成本,以及為此犧牲的發展機會成本,應給予獎勵或補償;二是享受水土流失防治收益的人要交費;三是生產建設活動主體應對人為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生態功能喪失或減少的成本進行評估,作為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的投入,使外部成本內部化;第四,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增強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意識。

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制度,不僅是合理有效利用水土資源、促進生態環境改善的迫切需要,也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第三,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外延

目前,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從實踐領域,都存在外延過大和過小的問題,尤其是對補償對象和範圍的理解不同。比如,關於補償對象的清單,有的是具體的林草、梯田、堤壩、糧田等有形物體,有的涵蓋了原有地貌,有的還包括壹些行為過程(如放牧、砍柴等。);補償範圍有的僅限於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有的明確為所轄行政區域,有的沒有明確界定;或者對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外延的理解,只認為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是壹種費用,即治理水土流失而征收的費用。

不難看出,界定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外延的模糊性,必然導致認識上的模糊,在實際應用中難以有的放矢,從而影響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有效性。

實際上,水土保持生態補償針對的是壹定區域內影響水土資源存量和結構穩定性的壹切人類活動。這裏所說的人類活動,既包括防治現有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活動,也包括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因此,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外延不僅包括對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活動成效的補償,還包括對水土流失後果的補償。

四、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要素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有三個基本要素,即水土保持綜合防治主體、水土保持綜合防治受益主體和生產建設活動破壞水土資源主體,即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受益者、受益者和破壞者。反之,受益者是指防治水土流失的參與者,包括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者,以及為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而犧牲發展機遇的人;受益人是指享受水土保持綜合防治生態效益的主體;破壞者是指擾亂地表,造成人為新的水土流失或潛在水土流失危害的人。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破壞人不同於通常的破壞人,是指在獲得生產建設活動利益的同時,客觀上破壞了水土資源的主體,包括主觀上的故意和無意的情形。

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受益者、受益者和破壞者構成了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兩種基本關系,即受益者與受益者之間的補償關系和破壞者與受益者之間的補償關系。對於前壹種基本關系,理論界普遍認可其成立。但上面提到的後壹種基本關系,在現有的相關文獻中,多數學者認為應該是破壞者對受害者的賠償。根據筆者多年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實踐和對生態補償內涵的深刻理解,筆者認為以破壞者為受益者進行補償較為合適。這是因為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目的是防止水土流失,維護和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生產建設活動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主體,應當為其破壞水土資源、惡化生態環境付出代價,這是肯定的。但是,如果賠償金的流向是從破壞者到受害者,那麽受害者就有可能將賠償金或者其他物資挪作他用,不壹定用於水土資源的改善,這顯然違背了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的初衷。如果補償流向是毀滅者補償受益人,則可以保證補償資金或其他物資用於水土資源的維護和改善,從而保證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目標的實現。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破壞者對受害者的賠償應該屬於補償而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