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已滿十六周歲的非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尚未完全喪失或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就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三種。根據年齡或智力、精神因素等。壹般16歲以上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將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於已滿16周歲的人壹般身心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述不同,這裏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裏也要註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責任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16周歲以下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養。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可以強制醫療。
8.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9.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的要素:
1,即犯罪對象,
2、犯罪的客觀方面,
3、犯罪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