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著裝管理辦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實行著裝規範,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的綜合體現,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裝(含短袖、長袖)、春秋裝、冬裝、冬裝、長袍和制服配飾。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公共場所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司法制服,佩戴合法標誌。原則上不得穿審判服,除非在公共場合履行法律職責或從事公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