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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於徽記使用管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規定法官穿著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時,應當佩戴會徽作為其身份象征。法官(包括書記員)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厘米的徽章。法官(包括書記員)在其他場合履行職責需要證明身份時,應當佩戴2.5厘米的胸卡。在非審判活動中需要佩戴徽章的,應當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著裝管理辦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實行著裝規範,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的綜合體現,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裝(含短袖、長袖)、春秋裝、冬裝、冬裝、長袍和制服配飾。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公共場所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司法制服,佩戴合法標誌。原則上不得穿審判服,除非在公共場合履行法律職責或從事公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