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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騎士的生活和訓練

中世紀西歐的騎士精神由於騎士精神在西歐文明史上的獨特地位,西歐對騎士精神的研究並未衰退。中國這方面的研究領域已經從單純的軍事擴展到社會生活。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騎士制度是壹種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紀,它也是不成文的。所以,大家熟悉的俠義制度的具體內涵是什麽?國內至今沒有全面論述(註:關於騎士制度的內涵,有王德林的《論中世紀西歐的騎士教育》和《河北大學學報》1992。)。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試圖從騎士制度成熟期的騎士追趕、騎士條例、騎士禮儀等有形的制度層面來做這件事。

首先,騎士奮起直追

正如壹位西方歷史學家所說,“我們必須記住,騎士精神及其所有的榮耀,只是那些拿起騎士武器的人的原始簡單制度的擴展。”(註: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精神》,倫敦,1974,第49頁。因此,軍事方面始終是騎士制度的首要內涵,包括騎士數量、騎士裝備、兵役種類、作戰規則、服役期限、違約處罰等。

(1)騎士金額

騎士制度在早期最直接的目的是保護封建領主的士兵。事實上,在整個中世紀,騎士的數量非常有限。發生在1346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的克裏斯之戰是騎士數量最多的壹次。著名戰爭史專家富勒說:“在中世紀時代,壹個戰場上從來沒有這麽多的騎士”(註:富勒:《西方世界軍事史》,第1卷,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出版社,190)。)。因此,規定騎士數量成為騎士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

根據騎士制度的規定,下級封建主為上級封建主擔任騎士時,提供的騎士數量壹般是這樣的:首先,根據各自封地的大小和價值來確定提供的騎士數量。其次,壹般下層封建主只提供規定數量的騎士,而不是其下的所有騎士(註:馬克·姚:《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第105頁)。)。更多的是只擁有壹個騎士封地的小封建主。他們沒有下屬騎士,他們作為單獨的騎士跟隨上級封建主。

(2)騎士裝備

騎士的裝備涉及裝備類型和裝備承諾。首先,騎士的裝備種類繁多,價格昂貴。以騎士至關重要的戰馬為例,其價格高得驚人。13年底,壹匹普通戰馬的價格大概是14。壹個叫格拉德的領主,他的追隨者的戰馬平均價格是48英鎊,而格拉德自己的7匹戰馬的價格相當於80匹戰馬。為了保持行軍速度,隨時補充戰鬥中損失的馬匹,騎士的戰馬往往不止壹匹。比如102世紀羅伯特二世伯爵的1000騎士每人有三匹戰馬(註:J.F .沃布魯根:J.F .韋爾布魯根,中世紀西歐戰爭藝術),阿姆斯特丹,1977版,第26版。)。顯然,普通騎士購買、飼養、裝備這樣的馬匹並不容易。而且還有很多其他的裝備在等著他:頭盔、胸甲、保護肩肘的鐵板、劍、矛、帳篷、水壺、深鍋、盤子等各種餐具,還有馱著這些物品的動物。

其次,騎士裝備主要是獨立承擔。騎士要自帶裝備,這是建立在所謂的權利義務交換的基礎上的:領主將莊園贈與騎士,騎士以服兵役作為回報。正如壹部日耳曼法典所寫,“封地是騎士的報酬”(註: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5頁。)。1181年,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第壹條規定:“凡占有騎士封地者,應配備壹對鎖子甲、壹頂頭盔、壹面盾牌和壹支長矛,每名騎士的鎖子甲、頭盔、盾牌和長矛的數量以其在自己領地內占有的騎士封地數量為準”(。)。

由此可見,騎士裝備僅僅壹項就足以在騎士和普通人之間建立起不可逾越的鴻溝。

(3)兵役類型

騎士的兵役劃分,就兵種而言,分為騎兵和步兵;就職能而言,可分為野戰和警衛。騎士主要為騎兵服務。在中世紀,騎兵是最強大的力量。但是,騎士≠騎兵。騎士是壹個稱號,壹個頭銜,壹個資格,壹個身份,騎士只是構成了裝甲騎兵的主力。比如壹個叫黑尼特伯爵的軍隊,史料中5次提到不是騎士的裝甲騎兵,4次在數量上平分秋色。佛蘭德斯伯爵壹度擁有500名騎士和100名裝甲騎兵(註:J.F. Wobrrugen:《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25頁。)。總的來說,騎士作為騎兵部隊上陣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現實中,騎士和步兵的聯系是頻繁而必要的。有時,他們被任命為主要由步兵組成的部隊的指揮官,偶爾也包括壹些騎兵。有時候,騎士會下馬,像步兵壹樣戰鬥。這主要是因為要麽跳下馬加強步兵,鼓勵他們;或者必須以步兵身份攻擊城堡。1106年,亨利壹世及其隨從跳下戰馬,與步兵並肩作戰。1122年,胖路易五世和他的騎士們徒步進攻萊比斯特城堡(註:布拉德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和騎士精神詞典》,紐約,1986版)。)。

除此之外,人們還常常以在城堡間狂奔,在原野之上廝殺的形象來定義騎士。然而,騎士經常被用作守衛。他們主要負責守衛城堡、商業站、稅門和橋梁。這種騎士“不是用於戰地服務,而是用於不太活躍的任務。”(註:湯普森:《中世紀經濟社會史》第二卷,商務印書館,1963,第336頁。)

(4)操作規則

首先,騎士強調了戰鬥的公平性。這種公平體現在雙方在數量、等級、機會上的平等。騎士誓約中有這樣的規定:“他們絕不會超過壹對壹的戰鬥,他們將避免壹切欺詐和虛假的行為”(註:基佐:《法蘭西文明史》第三卷,商務印書館,19,99,第126頁。)。在戰鬥中,騎士想要攻擊準備好的騎士或者重騎兵。“根據騎士法,攻擊步兵有損騎士尊嚴”(註:富勒:《西方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然而,現實的無情往往讓這種“公平”的標榜黯然失色。其次,在戰術上,“突破無疑是中世紀騎士戰術的主要目標”(註:J.F. Wobrrugen: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94頁。)。騎士對陣雙方或肩並肩,馬挨著馬,盡量保持密集隊形前進;還是分頭亂殺。由於騎士單壹的戰鬥戰術,騎士往往給人以魯莽的印象。然而,積極的突破並不是唯壹的。騎士戰術也強調對敵人側翼的攻擊。他們總是盡力保衛自己的側翼,並試圖攻擊敵人的側翼或後方。於是,很多保護側翼的戰術也逐漸出現。比如精心選擇戰區(比如利用江河湖泊作為掩護,保證側翼不受攻擊),加強陣型縱深,建立特種作戰單位保護側翼,等等。

隨著戰爭的實踐,騎士戰術也經歷了緩慢的演變。在百年戰爭中,英國的戰術似乎更新很快。英國軍隊經常采用由各兵種組成的防禦戰術。占領有利地形後,除部分騎士外,大部分騎士下馬組成方陣抵抗對方騎兵進攻,保護弓弩手,使弓弩手在兩翼向前延伸。而法國騎士大多選擇從頭到尾沖鋒,每次沖鋒的順序都會因為英國弓弩手的“火力”而趨於混亂,導致災難。

第三,戰利品和戰俘的處理。在騎士裝備主要由個人承擔的年代,盡快用敵人丟棄的東西裝備自己是不成文的規定。但是,英明的統帥禁止立即收集戰利品,而是采取觀察,適當追擊,確保敵人無法返回。對於騎士戰俘,習慣上是要留著的。這主要是出於三方面的考慮:

第壹,“根據騎士制度的規則,如果騎士在面對敵人時表現得很光榮,那麽騎士的勝敗就沒那麽重要了”(註:埃德加·普雷斯坦,《騎士精神》,紐約1928版,第71頁)。)。所以,只要妳英勇戰鬥過,壹個騎士被俘虜並不可恥。

第二,大部分騎士都有經濟政治地位。他們被捕後,釋放他們的條件是贖金。比如上級領主被俘,下級騎士有義務拿自己當人質,交贖金。

第三,戰事頻繁,勝負易分。誰能保證下壹次被俘虜的不會是自己?所以,善待被俘者,以贖金為條件釋放他們。“這是那個時代的規則,所有不遵守的人都會受到嚴厲的批判”(註:埃德加·威望:騎士制度,第73頁。)。然而,事實往往比這糟糕得多。非騎士戰俘,尤其是步兵戰俘的命運是悲慘的,因為步兵“沒有綁架的價值。”通常,在勝利之後,敵人的步兵會被全部屠殺...14世紀沒有關押囚犯的集中營”(註:富勒:《西方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5)服務期和違約罰款

騎士為上位領主服務的期限壹般為40天。壹旦戰爭爆發,超時服役時有發生,騎士服役期延長到60天甚至更長。毫無疑問,騎士服役期短極大地制約了中世紀的戰爭藝術。因為這不利於騎士部隊的長期整合訓練,也不利於組織長期戰役和戰略設計。後來有了錢而不是服務,也就是盾錢。英國較早實施了盾幣,並在12世紀被廣泛采用...法國、德國等地也在12、3世紀實行盾幣制。”(註:馬克·姚(1):《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6頁。)如果騎士不履行服役義務,就會受到懲罰。懲罰有兩種:

首先,他被罰款,直到被剝奪封地。第二,任何騎士都必須向他的領主或國王宣誓。如果壹個騎士違背了自己的誓言,不僅會損害自己的身份,還會冒著失去靈魂,為壹個基督教騎士而得救的風險。這無疑是壹種精神上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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