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