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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如何證明失蹤?

法律解析: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杳無音信的情況。在我國,公安機關是管理公民戶籍的法定部門,因此由公安機關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也是最有效的。壹般情況下,該證明應由當事人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