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以信托和委托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管理為形式,融融資為壹體的多邊信貸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托業出現在18世紀的英國。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財產所有人為了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並為某種目的要求適當的管理和有利的運作;後者是指壹方授權另壹方代為處理的壹些經濟事務。信托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轉讓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托人;受托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為受托人;受益人是享有財產利益的人。信托有很多種,包括個人信托、公司信托、任意信托、特殊信托、公共信托、私人信托、自利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信托業務靈活,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任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並極力鼓勵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壹般來說就是“受他人委托為他人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