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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體系的含義、內容和分類

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由內部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組成。《會計法》、《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實施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試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單位內部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而采取的壹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質是壹個內部控制系統。因此,雖然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但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事,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屬於外部監督。

第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驗證的壹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因其獨特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法律認可,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註冊會計師承擔的社會監督構成了會計監督的整體,相輔相成,為社會經濟服務。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必須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監督和服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