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
(壹)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附加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在閱卷過程中,認為答案相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規模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被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擴展數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十壹條考生以作弊手段取得考試成績,從而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已被錄取或錄取的,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十二條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考試機構應通知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開除學籍:
(壹)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二)組織團夥行騙的;
(三)向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信息、答案和相應設備參與團夥作弊的。
中央黨校-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