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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6條的解釋

“受益”於民法典,每天訂壹個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中,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這壹條是關於車位、車庫的權屬問題。

現實生活中,“車多座少”的情況普遍存在。對於壹些開發商來說,將車位、車庫高價賣給小區業主以外的人停車,導致很多小區沒有車位、車庫,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場地作為車位。該條款特別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以保障業主的權益。如何確定開發商是否“首先滿足”了業主的停車需求,是壹件很難的事情。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1。開發商對外處置車位的前提是已經按照分配比例滿足了業主的需求。二、“配置比例”是指規劃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和住房單元的比例。三、本條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既包括購買權,也包括租賃權。

如開發商與業主黃嘯簽訂第二份車位買賣合同,違反了按分攤比例處分車位的義務,損害了業主小張的合法利益。合同是相對的,原則上只有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救濟權,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沒有救濟權,法律賦予第三人救濟權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小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