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壹夫壹妻制,多妾制,但各妻地位不平等,這種差異就是官職與社會的區別。直指妻子及其子女,也指嬪妃及其子女。官方與普通的區別在唐宋以前更為重要,元明清以後逐代弱化。
在宋元以前的大部分朝代,未經特許擁有兩個妻子會被處以壹年以上的監禁和相應的鞭刑,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更加寬松,明清時期很多男人都有了平妻。
擴展數據的狀態有嚴格的區別。
古代是允許嬪妃的,但只允許有壹個妻子,其余都是嬪妃。妻妾地位不同,有嚴格的區別。在服喪的時候,規定崔子不做妻子,但也沒有妻子會做妾。妾生的兒子以父妻為第壹母,要喪三年,而前妻生的第壹個兒子則不用喪父妾(後來改為取崔子無棍期)。
長子長孫作為祖先的繼承人,地位特殊,這也體現在喪制上。父親對長子的悼念,祖父對第壹個孫子的悼念,比其他被稱為私生子和普通孫輩的後代更重。對長子長妻的喪重於平等的親人,以示對祖先官職的特殊尊重,這也是官職區別於普通的壹種表現。
父系和母系有區別,親疏有別,男女有別,隱私有區別,這些都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則。喪制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現形式,又使宗法制度更加嚴密,二者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戰國秦漢以後,西周春秋時期的宗族組織逐漸被破壞,宗法制不可行。但是,無論是封建社會初期的宗法制度,還是封建社會後期以宗室宗族權利為特征的家族制度,仍然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
經儒家經典規範和理想化的先秦喪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長期維持,只是在細節上稍有變化,其影響在部分農村並未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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