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有哪些分類,其意義是什麽?
根據不同的標準,債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壹、遺囑之債和法定之債根據債務的設定和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可分為遺囑之債和法定之債。1.未確定債務——指發生和內容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的債務。合同債務和單方承諾債務都是約定債務。2.法定債務——指發生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的債務。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都是法定之債。3.區分債權債務和法定債務的意義:前者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債務的對象和內容以及不履行債務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在後者中,債務的發生和效力由法律規定。二、特定債務和債務類型根據債務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務可分為特定債務和債務類型。1.具有特定對象的債務稱為特定債務。債務發生時,其標的已經確定;2.以物種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物種之債。債務成立時,其標的物並未特定,甚至並不存在,當事人只是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達成了協議。3.區分特定債務與債務類型的意義:(1)在特定債務中,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滅失,債務人不得代為履行其他標的物,而債務類型則不存在此問題;(2)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特定債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務成立時起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也相應轉移,而各類債務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三、單壹債務與多數人的債務取決於債務的主要當事人是單壹還是多個,債務可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人的債務。1,單壹債務——指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為壹人的債務;2.多數人債務——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壹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3.區分單壹債務與多數人債務的意義:有助於準確確定債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單壹債務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對簡單明確。多數人之債不僅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涉及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四、按債務和連帶債務為多數人,根據多數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同狀態,可分為債務和連帶債務。1.比例債務——指多數債務的壹方按照壹定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務。(1)債權分期。其中,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每個債權人按照壹定份額分享權利,稱為按份債權;在按份債權中,每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債權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支付,而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額支付。(2)按份負債。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每個債務人按照壹定的份額分擔義務,這被稱為按份債務。在按份債務中,每個債務人只負責清償自己的那壹份債務,不必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2.連帶債務——指壹方與多數債務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務。所謂連帶關系,就是對其中壹方有效的,對其他各方同樣有效。連帶債務可分為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在連帶債務中,每個有連帶權利的債權人都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每個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共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有權要求其他共同債務人支付自己的份額。3.區分比例債務和連帶債務的主要意義在於:它們的效力是不同的。在比例債務中,任何債權人接受其份額義務的履行或者任何債務人履行其份額義務後,與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債務中,當任何壹個連帶債權人接受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任何壹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時,雖然原有的債務會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會產生新的債務。五、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根據債務標的的選擇性,債務可分為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1,簡單債務——指債務人只能按照這類標的履行而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按照這類標的履行的債務。2.選擇性債務——指有多個履行標的的債務,債務人可以從中選擇壹個或者債權人可以選擇壹個要求債務人履行。3.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單純債務的主體沒有選擇,而選擇的債務可以在幾個主體中進行。六、主債務和從債務在兩種債務中,根據其地位的不同,可分為主債務和從債務。1.主債務——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債務的存在為基礎的債務。2.附隨債務——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務。3.主債務和次債務是相對應的。沒有主債務,就沒有從屬債務,也就沒有主債務。主債務和擔保債務之間的區別在擔保債務中很常見。被擔保的債務(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的債務)為主債務,為擔保其而設立的債務(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的債務)為附隨債務。7.財產之債和服務之債根據債務人的支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務可分為財產之債和服務之債。1.債務的標的是給付財產的,是財產性債務,如買賣合同的債務;2.如果債務的標的是提供勞務,就是勞務的債務,比如委托合同的債務。3.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債可以強制執行,而勞務債不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