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統壹後,設立太尉府,或稱內廷,以神醫為主官,排名在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並稱為“三公”。禦醫參與國家的大政方針,主要負責調查包括宰相在內的官員的行為,糾正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頓吏治,還擁有緝捕狡民、管理監獄等司法權。
2.西漢建立後,朝廷仍設在少府衙門,朝廷舉足輕重。在討論過程中,朝廷、宰相和李思船長都享有“獨坐”的尊重。
3.唐朝在總結前朝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建立了穩定的三庭監察制度。監察機關的制度建設體現了獨立與制衡的分權理念。朝廷分為朝廷、廟堂、朝廷,掌管禦史。朝廷長官,神醫,“掌管國家刑事憲法的法令,以凈化朝廷”,“掌管刑事法規,以糾正官吏的罪惡”。
4.壹院三院的監管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宋代沿襲了唐代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擴大了諫議機構的職權範圍,將原來的諫議對象由壹個皇帝改為百官。其職權擴展到了禦史範圍,出現了臺諫融合的趨勢,開了明清時期科學與道教融合的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重臺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禦史臺和這兩個中樞機構就是這三個,壹直為後人所遵循。元代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改革是禦史臺的創立。
6.明朝的監察機關也和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站在壹起。為了鞏固皇權,明朝在洪武時期對監察機構進行了壹次大的改組,廢除禦史臺三庭制,改為都察院壹院制,都察院為行政長官,使監察權更加集中。
7.明清時期,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改變了過去學科與道學分立的體制,實現了學科與道學在機構上的融合。
擴展數據:
監察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
監督機構的獨立性關系到監督體系的權威性,直接影響監督體系的整體效率。
古代帝王正是從治國實踐中認識到監察在維護封建社會穩定、防止和懲治權貴官僚的肆意貪婪、削弱和遏制不利於中央的地方勢力、確保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們非常重視監督,將禦史臺(後來的都察院)的地位提升到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並列的地位。隨著極端君主制的發展,監察機構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發展,逐漸從壹個品格低下,甚至沒有獨立官職的監察機構躍升為壹個獨立權威的監察機構,職權不斷擴大,使其可以監察壹切,保證了全面、有序、有效的監督。
監督機構對權力的制衡作用有利於約束官員的違法行為,促使各級官員履行職責,明確官員管理,提高政務效率。所以在清末模仿憲政進行官制改革時,明確肯定了用監察院來制衡內閣,最終保留了都察院的設置,但廢除了都察院的職位。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的演變及其改革的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