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的註意事項:
第壹,買方(進口商)要有良好的信譽或信用,讓進口保理商為其核定壹定的信用額度,否則不可能被接受。
二、在繼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信用額度核實等大量工作必須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之前完成。
3.只有在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定授信額度後,才能正式簽訂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第四,要關註進口商信用額度(余額狀況)的使用情況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始終與出口代理商保持有效溝通。
保理,全稱擔保代理人,又稱托收擔保,是壹個金融術語,是指賣方基於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將其當前或未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融資、買方信用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壹系列服務的壹種綜合金融服務模式。
它是在商業貿易中以托收或信用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增強流動性,委托第三方(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國際定義:
1911出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對保理業務的定義是:保理是指以較低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債權,並通過收回債權來獲取利潤的經濟活動。這是壹個寬泛的定義,相對簡單,未能反映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動機和保理業務的綜合服務特性。
英國學者Friday Salinge在其1995出版的《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對保理作了如下定義:保理是指為上述任意兩種或全部目的(個人或家庭成員產生的應收賬款和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除外)而接管應收賬款的行為。